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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金涵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展2018年度公开分配工作的通知

宁房委会〔2018〕5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3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宁德市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让此项民生政策惠及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体,经研究,决定扩大金涵小区经济适用房申请范围,再次开展金涵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对象和条件 

  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宁德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漳湾镇、飞鸾镇、八都镇、七都镇、三都镇等乡镇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下同)城镇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落户时间截止2018630日满1年;蕉城区各乡(镇)卫生院在编医疗卫生人员、中小学在编教师,截止2018630日在本行业工作满3年的;在宁德市区(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下同)工作但不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在宁德市区或市本级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截止2018630日满5年。 

  截止2018630日满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离异单身的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18630日应满1年;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住房状况: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二年内(即2016630日以来)应在市区无房产交易(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交易除外);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 

  (三)收入状况: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57222元(按照2017年蕉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2016年申报对象收入也放宽至57222元。 

  (四)家庭资产:申请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35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包括住宅,宅基地和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车辆(新车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较高的价值为准、二手车以保险单保险金额或二手车辆购置发票金额或二手车评估价值中的一项为准)等,不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购置房地产开发商新建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均以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上标明的价格为准;自建的房产价值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值为准;宁德市区之外其他乡镇、农村,以及宁德市域之外的所有房产(房改房、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除外)、地产均不计入家庭资产。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及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的,可纳为共同申请人,如因分摊家庭收入纳为共同申请人,今后不得再独立申请,也不得再次纳为他人的共同申请人;子女成年后或成立家庭后可独立申请。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宁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各一份: 

      (一)户籍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丧偶相关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具有宁德市区户籍无住房的,无需出具房产部门的无房证明;在市区拥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非闽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无需出具异地的无房证明或未房改证明。 

  以下情况须出具住房有关证明:1、异地的无房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宁德市区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2、异地的未房改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宁德市区的,且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房改房、集资建房及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资产、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20174月至20183月的收入证明(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后的工资、奖金等福利)。 

  资产证明: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需提供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缴税凭证;2、在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和东侨管委会的自建房,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原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供保险公司保单或二手车购车发票或二手车辆买卖评估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优先轮候对象应提供的证件: 

  1、残疾人、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城市低保家庭提供的低保证明由区民政局核对盖章;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2、军队转业干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出具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1993年以前转业的除外)。 

  3、经蕉城区政府、东侨管委会,以及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4、从事本行业工作连续工龄在5周年及5周年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5、以船为家需安置在市区,又无安置房源的,应出具有关部门有效证明;南昌铁路职工在宁德片区工作满3年的,由铁路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6、经蕉城区政府、东侨管委会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特殊贡献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的,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7、连续在边远乡村工作10年以上的无房教师家庭(户籍在蕉城和东侨区的区域内均可申请),应出具教育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以上证明应提交的原件,须在申请时限内有效;所有证件、证书或合同应提交复印件,由原发证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对原件后盖章确认。 

  <!--[if !supportLists]--> 三、<!--[endif]-->申报时间。2018525日起,截止时间2018620日(工作日内)。 

  四、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漳湾镇、飞鸾镇、七都镇、八都镇、三都镇等乡镇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申请);不具有中心城区规划区城镇居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向所属的蕉城区或东侨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交本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后受理时限5日。 

  (二)初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漳湾镇、飞鸾镇、七都镇、八都镇、三都镇等乡镇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审查情况进行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蕉城区或东侨住房保障部门;蕉城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中小学教师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分别经蕉城区卫计委、教育局初审后,报蕉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时限30 

  (三)复审。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本年度低保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低保户)无需审核家庭经济收入。蕉城区或东侨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或社会事业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公积金缴交情况,并将复审意见分别提交两区民政部门。复审时限15日。 

   (四)联审。两区民政部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后,分别提请市公安交警支队、地税局、人社局等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拥有车辆、收入和资产信息,出具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并将证明提交两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审时限20日。 

   (五)汇总。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后,汇总复审意见及收入和资产核定证明,并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时限10日。 

  (六)复核认定。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汇总材料后,在15日内组织两区进行复核并报市住房委员会认定,复核认定结果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复核认定时限22日。 

  五、公开抽签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公开抽签,确定购房对象及其轮候顺序,分批组织购房轮候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公开抽签仪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纠风室、效能办、信访局等具有公信力的单位代表各1名进行现场监督,邀请申请家庭代表现场参加抽签,邀请公证处进行公证,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抽签结果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等媒体公布。 

  六、销售价格金涵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待报批后另行公布,层数之间的差价原则上按每层每平方米20元定价(以中间层为均价,往上每层比下一层增加20元,往下每层比上一层减少20元)。 

  七、销售实施。金涵小区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配合做好申请、抽签和选房等工作,办理销售具体手续,并将销售结果按每周一次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闽东日报》、《宁德晚报》、宁德电视台、宁德广播电台、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等公共媒体,及蕉城区、东侨所辖各单位、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居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退出管理按照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应退出申请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情节严重者,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蕉南、蕉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蕉城区直单位统一向蕉城区住建局房委办领取申请表;东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社区、东侨区直各单位向东侨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市直、区直各单位负责通知并组织本单位及直属各企事业职工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各企业负责组织所属进城务工人员统一向蕉城区房委办或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市双拥办负责通知驻宁部队住房困难官兵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两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南昌铁路局宁德动车站负责通知宁德片区铁路职工向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 

  

  (三)蕉城区政府、东侨管委会负责为所辖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备相应的电脑设备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市住房保障部门应配合两区做好申请收件的上岗培训工作;两区住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市人社局、地税局、公安交警支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出台的《宁德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各司其责,及时完成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顺利进展。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缴交首付款后,除不符合条件应退房和家庭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退房。已缴首付款满6个月后确需退房的,由售房单位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扣缴部分违约金。 

    

                                       宁德市住房委员会   

    201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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