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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ND00100-0101-2018-00032   文号:宁政〔2018〕8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13日 15:04: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15 号)等文件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应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20183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838号),由市法制办、工商局牵头组织专门人员对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依据 

  根据国法〔20185号、闽政办〔201815 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开展清理工作,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适时废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结果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宁政〔201222号)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本通知发布后,原起草单位将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对该文件进行修改。修改期间,该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1121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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