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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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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19日 18:37: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 2018年市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 4月 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国内外企业总部入驻和宁德籍企业总部回归,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内汇总缴纳税收。

  2.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 3个以上。

  3.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 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 5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高于 1000万元。

    (二)其他认定条件

   1.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服务类中介机构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产业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各县(市、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自行设定条件。

   2.世界 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 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级别在省级以上,以下涉区域总部的均按本口径执行),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2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三)扶持政策

  1.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每年按照其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上缴我市税收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的 40%给予奖励。

  2. 增设分支机构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40%给予奖励。

  3. 融资贴息和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企业总部(不含下属机构)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 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限额 500万元。

  4. 规费返还。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按其上缴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返还。

  5. 实行用地优惠。对总部企业的入驻项目优先供地,其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6.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争取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7.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强的,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强的,给予 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强的,给予 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 人才优惠政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经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 3万元以上高管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 5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

  9. 股权交易奖励政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鼓励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股东在宁德市范围内进行股权转让、减持限售股等股权交易行为,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职能总部设立

  (一)认定条件

  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税收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1. 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 3亿元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 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2. 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 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 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3.研发中心符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 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 2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 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二)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1. 经营贡献奖励。职能总部自认定之日起 3年内,每年按照其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40%给予奖励。

  2. 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达到综合型总部的认定条件的,可升级为综合型总部,并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职能总部参照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规费返还和人才优惠政策。

  三、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开办补助。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市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且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 10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产值每增加 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 1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加 50万元,补助最高限额 3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宁德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自设立之日起 3年内,每年按其汇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60%给予奖励。

  (三)晋升资质奖励。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四)建筑业总部企业参照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

  四、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开办补助。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区域总部,注册资本在 1亿元以上(含 1亿元)的,给予 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超过 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 1亿元则相应增加 3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 3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金融机构在我市缴纳税收的,自设立之日起 3年内,每年按照其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40%给予奖励。

  (三)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参照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

  五、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支持各地引进和就地转化设计、创意、研发等知识产权成果。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省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引进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落地的中介机构,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落地之日起 3年内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 30万元。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在我市落地之日起 3年内,按照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40%给予奖励。

  (二)融资贴息。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在我市落地之日起 3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 3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限额 100万元;自转化知识产权成果之日起 5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 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限额 300万元。

  (三)设备费用补助。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在我市落地之日起 3年内,按其采购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金额的 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金额最高限额 300万元。

  六、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定有关补助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总部经济各项扶持政策,出具总部企业认定、有关补助和奖励的审核意见,建立与总部企业的常效联系机制,加强对总部经济运行的动态分析,准确掌握总部企业情况,提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建议。各县(市、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进一步促进本地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规定执行期限,具体执行以各地实际制定的办法为依据。年度终了,应及时将本地总部企业名单、纳税、奖励情况汇总报送市级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将总部经济项目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推进,并为总部企业提供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咨询。市经信委负责做好引导国内企业总部入驻、宁德籍企业总部回归及税源回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好对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协调好政策执行。市商务局负责做好争取外资企业总部入驻和职能总部设立工作。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做好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并负责引进知识产权成果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的认定工作。市住建局要积极引进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促进建筑业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工程咨询机构做强做大。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和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总部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市人社局要支持人才引进,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认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落实总部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市公安局要在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性。市工商局要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的手续和程序。

  市级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便利措施,坚持“正向激励”,分类施策,引导总部企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在企业纳税、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条款存在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二)除人才优惠政策和股权交易奖励政策外,总部企业申请的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上缴我市税收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本《实施意见》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资金,均由企业对应的受益地财政负责兑付。

  (四)本《实施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2012〕7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2012〕9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2.宁德市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宁德市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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