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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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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0日 18:42: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宁政〔2018〕11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福建省财政厅于2017年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5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宁德市原有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2012〕7号)已于2017年3月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服务宁德经济发展,结合宁德市实际制定。

  二、政策重点内容

  《实施意见》重点内容包括鼓励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促进职能总部设立、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五个方面。同时,文件后附《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为有关企业资格认定作出明确指引。具体如下:

  1.鼓励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列出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4条和其他认定条件2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等9条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促进职能总部设立。根据职能总部的特点,列出职能总部认定条件3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职能总部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等3条扶持政策,吸引职能总部来我市注册并在我市缴纳相关税收。

  3.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建筑业税源容易流动的特点,不设定前置认定条件,直接给予开办补助等4条扶持政策,吸引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子公司并在我市缴纳相关税收。

  4.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根据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不设定前置认定条件,直接给予开办补助等3条扶持政策,吸引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并在我市缴纳相关税收。

  5.鼓励知识成果转化。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前期投入较大的特点,不设定前置认定条件,直接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等3条扶持政策,支持引进和就地转化设计、创意、研发等知识产权成果。

  6.附件。文件后附《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针对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明确了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保障机制。并附有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政策创新和亮点

  1.与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相比情况。

  一是考虑到宁德市现有总部企业较少,在出台政策时,将存续总部企业和新增总部企业,合并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参照省财政厅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宁德实际,适当放宽了认定条件。二是对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比省财政厅的扶持政策更加优惠,增加了增设分支机构补助、首次评定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股权交易奖励政策。三是根据建筑业和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不设定前置认定条件,有针对性的出台建筑业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吸引建筑业企业和金融机构来宁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

  2.与福州市《关于加快福州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相比情况。

  一是奖励补助标准更高。如: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福州市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宁德市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建筑业总部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福州市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宁德市按照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二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其中:宁德市较福州市适当降低了职能总部的相关认定条件;适当降低了建筑业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关于产值、纳税额等方面的认定条件。

  四、政策落实措施

  《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部门职责两个方面,理顺总部经济工作机制,强化相关单位责任,确保总部经济政策得到落实。《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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