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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ND00101-1201-2018-00011   文号:宁政办〔2018〕26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13日 10:54: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20182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切实做好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控和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2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47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具体是: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强化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总责;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等进口粮食经营单位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其中: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抽查监督监管;粮食部门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储粮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

(三)做好信息共享。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口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进口粮食备案加工(储备)企业名单。农业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要及时向宁德检验检疫局通报。粮食部门要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

  (四)强化调运监管。进口粮食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进口粮食经营单位应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进口粮储备企业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发改(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储备企业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五)健全工作制度。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落实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管理和防控制度,要将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此外,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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