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市体育局依据《宁德市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暂行办法》(宁政文〔2008〕118号)文件并参考省体育局和各设区市的相关奖励标准,重新编制《宁德市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办法》。本办法的出台旨在鼓励宁德市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为家乡争光添彩,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助力“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
二、主要内容
(一)将相关内容进行归整合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修订稿依据《宁德市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办法》(宁政〔2008〕118号),对相关奖励举措、内容条款进行合并、修订,纳入政策体系,形成规范文件。
(二)对相关奖励类别作针对性调整。对运动员参加比赛类别增加“世锦赛、世界杯”和全国综合性比赛的“青运会”的奖励。充实、完善世锦赛 、世界杯(世界三大赛事)的奖励范围。将“青运会”成绩带入省运会计牌计分纳入奖励范围。
(三)调整“三大球”集体项目单列奖励。“同级赛事、同等奖励”的要求,省运会对“三大球”项目特殊计牌计分的特性,对于集体项目获得成绩《奖励办法》直接按名次成绩给予获奖者奖励。
(四)提高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标准。依据2008年印发的《宁德市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暂行办法》(宁政文〔2008〕118号)文件,对体育竞赛和输送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做相应调整和提高。
(五)增加并明确奖励资金拨付时间的内容。每年的11月15日前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将获得比赛成绩及相关证明书面材料上报市体育局审定。
三、奖励适用范围
《奖励办法》适用宁德籍或代表宁德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相关带训教练员和我市输送单位的奖励。对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含青运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省少年儿童锦标赛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成绩的宁德籍运动员及我市输送单位和教练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的申报和发放
(一)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按照相关运动会、比赛的规程总则、竞赛规程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二)奖励资金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进行核算、汇总,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对于在比赛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等行为,一经查实,不予奖励当事运动员、教练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