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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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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屏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17日 08:42: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以清单形式就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事项、主要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渠道、责任主体等作了明确要求。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批准效率不高、征收土地等关键环节透明度不够等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注重顶层设计,对工程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项目界定 

  《实施意见》按照国办发〔2017〕94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需加强信息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定义和范围。即《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省、市、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

  《实施意见》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重点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范围广、内容多,《实施意见》选取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个方面作为公开重点,主要考虑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主要过程,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如,批准结果信息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等关系到项目建设以及相应的土地征收等工作是否合法合规,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应当重点予以公开。

  四、公开主体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实施意见》公布的公开清单中还就重点公开事项及内容对应的公开责任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五、保密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六、公开渠道 

  《实施意见》注重线上和线下相结合,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福建”网站等,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等,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七、公开实效 

  《实施意见》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需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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