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按规定的范围内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发展战略,城市化水平和城镇(乡)体系规划,以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措施;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或负责编制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或转报。
(四)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或参与行政辖区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选址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开发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城市雕塑、独立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夜景工作等的规划管理与审批工作。
(七)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协调指导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并做好报批工作。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数据及自然资源 、地理空间数据库的计划编制、成果使用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受理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审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市政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受理外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任务报备。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负责局机关政务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做好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局公用印章,组织安排局会议,指导和管理全局保卫、保密、档案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局文秘档案、机要文件处理;参与城乡规划工作调研,负责起草全局性重要文稿,整理局务会会议纪要,编写城乡规划简报。负责电子政务、规划网站、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编写大事记,负责有关信息提供总结;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资、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代表建议;负责本局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报送材料的收件、退件和内部转递;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办理上级机关转办件和领导批示件,并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二)法制科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城乡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报批;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解释、报备、清理和汇编工作,受理所辖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指导和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受理规划行政利害关系人听证和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和复议;会同有关科室参加规划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诉;组织全市城乡规划执法检查,负责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指导规划监察大队业务工作。
(三)规划编制管理科
提出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与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负责组织上述规划设计成果论证和初审,并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全市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报批;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参与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与选址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建立和管理规划数据信息系统;负责编制年度规划设计、城市测绘、勘察计划;指导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负责省(市)级试点镇规划审查报备;负责全市规划人员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设计人员持证上岗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核、报备、管理工作。
(四)用地与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负责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参与拟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案,提供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村镇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和管理村镇规划试点工作,组织、指导村镇规划科研成果和村镇住宅通用图的推广运用及村镇规划建设的技术服务与交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五)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组织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规定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规划;负责临时建设、户外广告、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落实和检查,参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做好批后跟踪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管线的用地规划管理,参与城市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组织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六)规划审核审批科
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受理;根据审定的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总平方案,出具或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设计审查项目的受理初审;跟踪、协调其他进入服务中心审核审批项目的办理;负责本局批准许可件的送达。
派出机构
(一)蕉城分局
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负责核发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跟踪管理和规划条件核实;参与组织辖区内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选址工作;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论证、项目建设总平方案、设计方案和立面方案的技术审查;负责核发辖区内经论证和审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本局批准许可件的送达;参与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的核实;做好市、区两级重点项目跟踪,为辖区党委、政府提供规划服务。
(二)东侨分局
负责开发区内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参与组织开发区内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参与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选址工作;参与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论证、项目建设总平方案、设计方案和立面方案的技术审查;负责核发开发区内经论证和审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本局批准许可件的送达;参与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的核实;做好市、开发区两级重点项目跟踪,为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提供规划服务。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含蕉城分局、东侨分局)。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规划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蕉城分局、东侨分局局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关于城市地下管线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相关管线业主负责管线建成后的运营、使用管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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