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的职责。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林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的责任。拟订全市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市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的责任。根据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警福安森林大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安全生产。
(十)参与拟订全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市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科研、实用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技合作等方面的规划;管理全市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牵头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局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外事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林政与审批科
检查督促林业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措施建议,组织起草、审查、审核林业改革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法制工作,承办全市林业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林业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听证相关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负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按权限负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监督管理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组织、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管理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负责全市林业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承办本级各类林业行政许可;负责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承办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承办林业投资、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核审批。
(三)营林科(花卉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和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乡村集体林场和其它所有制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林业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和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组织实施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承担全市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野生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建设;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管理全市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地方标准;承担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
负责全市林业产业的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和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五)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林业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法征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决算,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各项资金和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按规定承担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外经、外贸工作。
(六)绿化工作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全市绿化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任务,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色通道、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全市的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警福安森林大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八)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处理县(市、区)的县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协助办理涉及山林权纠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指导、监督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市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保留待核销机关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是市林业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同时列入市公安局机构序列,实行市林业局与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为主指导。市森林公安局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下达。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市农业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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